給付買賣價金
日期
2025-02-04
案號
TNEV-113-南小-950-20250204-2
字號
南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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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小字第950號 抗 告 人即 特別代理人 劉秉軒 本院113年度南小字第950號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 人劉洧麟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 別代理人,抗告人即特別代理人劉秉軒(下稱抗告人)不服本院 民國114年1月2日所為選任相對人特別代理人裁定,提起抗告,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 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