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尾款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EV-113-南建簡補-10-20241129-1
字號
南建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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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建簡補字第10號 原 告 菘苑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蔣邵薔 訴訟代理人 陳健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允隆間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萬0,090 元,是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