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NEV-113-南建簡補-9-20241119-1

字號

南建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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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建簡補字第9號 原 告 李金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維倫即寶發開發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1萬5,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2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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