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1-22
案號
TNEV-113-南建簡-16-20241122-2
字號
南建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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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建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洛克空間設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尚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霙慧即豐田鋼品企業行間請求給付工程 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76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