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NEV-113-南建簡-21-20241126-1

字號

南建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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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建簡字第21號 原 告 王文怡 住○○市○○區○○路○段00號二十 二樓之0 訴訟代理人 馬叔平律師 被 告 程煒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 易庭裁定移送本院管轄(113年度壢簡字第320號),本院於中華 民國113年1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4,960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1年8月間簽訂裝潢設計工程承攬合 約書(下稱系爭裝潢合約),由被告承攬臺南市東區裕文路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之裝潢設計工程,依約被告須依照雙方確認之設計圖及系爭裝潢合約附件所列內容進行施工,原告須給付被告工程款新臺幣(下同)280萬元。因原告離婚,無繼續裝修系爭房屋之計畫,於111年9月9日與被告解除系爭裝潢合約,被告仍要求原告給付與系爭裝潢合約設計費同額之費用46萬元,惟兩造於111年10月27日達成原告給付46萬元可以抵原告弟弟房屋裝潢工程款之合意(下稱系爭合意),原告已於111年11月22日給付被告46萬元。原告於112年1月3日向被告表示原告弟弟房屋裝潢工程即將展開,依兩造合意委由被告處理,詎被告改口表示46萬元僅能扣原告弟弟房屋設計費,然原告弟弟房屋僅有18坪,以每坪5,000元計算,設計費根本不到46萬元。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解除系爭合意之意思表示,並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46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6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兩造本有熟識,系爭裝潢合約原僅約定工程款28 0萬元,未另收取設計費,惟因原告離婚,原告配偶於111年9月21日在兩造及配偶4人Line群組(下稱4人Line群組)表示無法繼續裝潢系爭房屋,被告配偶表示若工程要中止,應給付93坪、每坪5,000元設計費,原告配偶亦表示同意。被告念在私人情誼,於111年10月20日在4人Line群組表明「若未來兩位有任何一位要裝潢,都可以扣抵這筆費用」,被告配偶於111年10月27日在Line群組中表示「如果妳之後要裝潢當然可以抵」,係指日後原告若有房子要裝潢,可以不另收取設計費,並非指可以扣抵工程款。其後,原告邀約被告至原告弟弟房屋丈量尺寸、討論設計規劃,惟兩造就46萬元可否扣抵工程款意見不一,原告乃未委託被告設計施工裝潢原告弟弟房屋,原告訴請返還系爭裝潢合約之設計費46萬元,應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兩造達成原告已給付系爭裝潢合約46萬元,可扣抵 原告弟弟房屋裝潢工程款乙節,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兩造係合意扣抵原告弟弟房屋裝潢設計費,不含扣抵工程款為辯,是以本件應審究者為兩造間有無原告主張之系爭合意。經查:  ⒈兩造於111年8月間簽訂系爭裝潢合約,約定由被告承攬系爭 房屋裝潢設計工程,工程款280萬元;又原告、原告配偶、被告、被告配偶等4人因系爭裝潢合約成立4人Line群組,被告配偶於111年9月2日在4人Line群組表明被告稍後會傳送燈具及插座圖、平面配置、空調配置、3D及立面圖供原告及其配偶知悉以進行討論,被告於同日在4人LINE群組傳送插座弱電及燈具迴路等設計圖檔案等情,有系爭裝潢合約、LINE對話紀錄附卷可稽(壢簡卷第9-12頁、本院卷第79-83頁)。   嗣因原告與配偶感情生變,原告於111年9月9日以Line私訊 被告配偶,表示不裝潢系爭房屋等情(壢簡卷第12頁),而原告、原告配偶、被告配偶於111年9月21日在4人Line群組分別表示:「(原告配偶暱稱「Pochuan」)抱歉,文怡說已匯頭期給您,裝潢可能要暫停沒辦法履約,不知道您發包工程了嗎?看在跟文怡的情誼上,可否酌收設計費就好?」、「(被告配偶)您好,我們在接小孩的路上,他在開車。他請我先回覆您,如果工程要中止的話,那設計費部分又會按當初所說的一坪5000元計價,預定的材料費則是另計,就像您說的,因為認識的關係,所以已經預訂的材料就由我老公這邊先支付,之後他再找機會用在其他工地,那設計部份因為圖面已經繪製,所以費用要照原本所說的金額收取,那若之後兩位有需要再設計的話,則可以不另收費用幫忙設計相關圖面,謝謝您。」、「(原告配偶)所以您們設計費要收取多少呢?」、「(被告配偶)費用部分是93坪*5000元喔」、「(原告配偶)喔,那就履約吧,讓文怡付完所有款項,跟家電費用,貸款她是保人跟我各付一半吧,謝謝。她說她要付頭期200萬跟280萬裝潢跟裡面的家電,那就讓她把這整棟房子弄好,再來談吧。」、「(被告配偶)謝謝您,這樣太好了,我老公說希望完工的時候,你們能好好的,到時候你們入新居,我們再去玩,我老公說他會送一份特別的入宅禮給你們,謝謝」,「(原告暱稱Weni)@Yu Chun(指被告配偶),那個我明天再跟妳說明一下」、「(原告配偶)@YuChun(指被告配偶),需要我說明也可以喔。」(本院卷第75-77頁);原告於111年11月22日給付被告46萬元,此有被告出具之免用統一發票收據在卷可憑(壢簡卷第13頁);由此可知系爭裝潢合約雖由兩造所簽立,惟兩造及其各自配偶就系爭裝潢合約相關事宜,成立4人Line群組互為討論及決定,是兩造之配偶在4人Line群組所為之意思表示,各為本人之代理人,依民法第103條第1、2項規定,直接對本人即兩造發生效力,堪可認定。  ⒉按一般裝潢設計工程費,通常分為二部分,其一為設計費、 其二為工程費,亦即需先完成各裝修位置之平面圖、立面圖及細部設計圖,並依圖說編列工程預算書,估算室內裝修所需經費,此部分屬設計費,與施工費分別計價。被告配偶已   於111年9月21日在4人Line群組向原告配偶表明,若中止系 爭房屋之系爭裝潢合約工程,仍須支付設計費,惟之後原告或原告配偶如有需要再設計,不另收取費用幫忙設計相關圖面,原告配偶表明由原告履約支付設計費,原告其後亦已如數給付設計費,由此益證兩造配偶在4人Line群組所為系爭房屋設計費46萬元日後可以扣抵其他裝潢設計費之約定,效力及於兩造,足可認定。  ⒊被告於111年10月20日在4人Line群組表示:「兩位抱歉...公 司的立場希望可以就設計費部分先行告個段落,因兩位接下來要處理的時間可能會很冗長,要麻煩兩位先把設計費的部分結清,若未來兩位有任何一位要裝潢,都可以扣抵這筆費用,再麻煩兩位了」(壢簡卷第17頁),原告與被告配偶於111年10月27日在4人Line群組表示:「(原告)我弟那邊明年第一次也有一個建案會好,要租人的房子,到時候再麻煩你老公」、「(被告配偶)如果妳之後要裝潢當然可以抵」(壢簡卷第14頁),是依兩造及被告配偶在4人Line群組前後對話提及「可以扣抵裝潢」等語,並無變更先前兩造就系爭房屋設計費46萬元可以扣抵其他房屋裝潢設計費之約定,故而,應指可扣抵被告弟弟房屋「規劃設計階段」設計費,非得扣抵「工程施作階段」工程費,至為明確。被告抗辯兩造係約定以46萬元得扣抵原告弟弟房屋裝潢設計費,應屬可信;原告主張兩造約定得扣抵原告弟弟房屋裝潢工程款,則無可採。  ㈡兩造間於111年10月27日達成原告給付系爭房屋設計費46萬元 ,日後可扣抵其他房屋裝潢設計費,已如前述,原告未將其弟弟房屋裝潢設計交由被告承作,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自無從以扣抵設計費。又契約除當事人約定之解除權外,以有民法第254條至第256條之法定解除權事由為限,有解除權人始得向他方當事人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本件被告並無民法第254條至第256條所稱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法定解除權事由,原告自無向被告為解除契約意思表示之權利,則原告主張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對被告行使解除權系爭合意之意思表示,即屬無據。依此,原告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已收取之46萬元設計費,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59條第2款規定,解除系爭合意之 意思表示,請求被告返還46萬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能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960元(即第一審裁判費),依民 事訴訟法第78條、第87條第1項規定,應由敗訴之原告負擔。 六、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 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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