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預付金等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NEV-113-南建簡-23-20241018-1
字號
南建簡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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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建簡字第23號 反訴原告 陳美琪 訴訟代理人 王正宏律師 楊雨錚律師 反訴被告 許素貞 訴訟代理人 王思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預付金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 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給付新臺幣( 下同)151,200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1 0月15日前之利息為7,622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 總額為158,82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8,822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幣1,660元。茲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計息期間 利率 金額 利息 151,200元 112年10月14日起至113年10月15日 5% 7,6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