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NEV-113-南救-55-20241016-1
字號
南救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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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救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顏斯涏 代 理 人 陳昭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相 對 人 陳原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即本院11 3年度南簡補字第469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聲請人提出准予扶助證明書、審查表為證,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本件訴訟非顯無理由,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