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NEV-113-南救-56-20241024-1
字號
南救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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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救字第56號 聲 請 人 望曙纓 相 對 人 陳怡碩即惡魔沙威瑪永康復國加盟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南勞簡補字 第21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其向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准許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給付資遣費等,未據繳納裁 判費,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准予全部扶助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為證,經核屬實。次查聲請人所提出起訴資料,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從而,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上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