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NEV-113-南消小-15-20250123-2

字號

南消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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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消小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宇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文舜(即「嘉嘉餐飲屋」)間因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1 萬822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2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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