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課程費用
日期
2025-01-13
案號
TNEV-113-南消小-16-20250113-2
字號
南消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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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消小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湘詅即紫蝶美容工作室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周明松間請求退還課程費用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8日本院113年度南消小字第16 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萬6,000元,應繳納裁判費2,2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