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款項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EV-113-南消小-17-20250227-2

字號

南消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消小字第17號 原 告 李宗哲 被 告 賴虹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0,0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聲明為:被告應返還原告金額新臺幣(下同)8萬元及購買之商品,嗣於民國114年2月20日當庭變更為:被告應返還原告金額4萬元(見本院卷第51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三、原告主張:  ㈠原告於113年4月17日透過網路購物「吃貨人」購物平台向被 告購買旭集餐券共90張,被告於113年7月14日傳訊息表示廠商主管將親自來電,而取得原告之聯繫方式,之後雙方即透過LINE聯繫。嗣後被告表示履保金額不夠,待原告繳納10萬元,被告即可將餐券及10萬元返還原告等語,原告於113年7月15日轉帳10萬元至被告中國信託帳戶,被告傳LINE表示履保10萬元將於週三退回,惟被告僅返還原告6萬元及數張餐券,即避不見面,吃貨人購物平台已對被告提起刑事告訴。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原告4萬元等語。  ㈡並聲明:  1.被告賴虹樺應返還原告金額4萬元。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五、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LINE對話紀錄 、匯款交易明細為證(見113年度南司小調字第1946號卷第13-53頁;本院卷第23-25、55-57頁)。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本院審酌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是認原告依兩造約定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0,000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