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服務費用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EV-113-南消小-19-20241223-2
字號
南消小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消小字第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憶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琦間請求返還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民 國113年12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8,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