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契約等
日期
2024-11-07
案號
TNEV-113-南消簡補-3-20241107-1
字號
南消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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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消簡補字第3號 原 告 張琇昀 上列原告與被告酷雷米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8,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