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0-08
案號
TNEV-113-南簡聲-25-20241008-2
字號
南簡聲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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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聲字第25號 聲 請 人 江柄勲 相 對 人 余兆寬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1日所為之裁 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理由欄中,如第1頁第13至14行、 第2頁第7行如附表之「原記載」欄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更正 後記載」欄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錯誤,係屬明顯誤繕,業據 本院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附表 應更正部分 原記載 更正後記載 主文欄 判決第1頁第13至14行 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羅簡字第11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羅簡字第13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理由欄第二點 判決第2頁第7行 宜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羅簡字第113號 宜蘭地方法院以113年度羅簡字第13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