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NEV-113-南簡聲-67-20241223-1

字號

南簡聲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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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聲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廖洪玉娟 相 對 人 陳麗淑 陳麗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規定,該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有準用。次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上述停止強制執行事件,應由受理回復原狀之聲請、再審之訴、異議之訴等訴訟之受訴法院管轄(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403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下稱彰化地 院)112年度彰簡字第634號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就聲請人之財產聲請強制執行,經彰化地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74836號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受理,並因聲請人所有土地位在臺南市,而囑託本院協助辦理該等土地查封事宜,嗣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助字第4862號給付租金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並已辦理查封該等土地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事件查閱無誤。觀諸聲請人所提民事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狀,係主張其已向彰化地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則依上述說明,本件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強制執行程序之聲請,依法應向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之受訴法院即彰化地院聲請。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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