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NEV-113-南簡補-366-20241004-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66號 原 告 王守綸 法定代理人 王冠元 被 告 臺南市安南區學東國小 法定代理人 陳禎祐 被 告 侯文惠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祐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 裁判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 ,應繳裁判費2,100元,上訴人僅載明訴訟標的金額而未表明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並補正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