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EV-113-南簡補-387-20241021-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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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387號 原 告 陳明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係請求撤銷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8304號給付票款事件中 扣押存款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萬4,9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