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02-20241021-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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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02號 原 告 包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輝龍之繼承人等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20萬7,000元【計算式:230平方公尺(原告主張遭被告占用坐落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面積)×900元/平方公尺(上開 土地民國113年公告現值)=20萬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