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06-20241011-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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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06號 原 告 POBRE JAYSON PASCUA(中文姓名:泊苾樂) CONDINO DESIREE RIANDO(中文姓名:蒂瑟) REYES ROMMELLE CHRISTIAN FLORES(中文姓 名:洛米) 上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照生 律師 被 告 陳靜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8,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