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32-20241011-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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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32號 原 告 韋子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慧媞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 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