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0-21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35-20241021-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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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35號 原 告 于有傑 被 告 林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號房屋騰空遷讓 返還原告,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400元(即房屋課稅現值219,400元+民 國113年7月1日起至民國113年8月15日之租金18,000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