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07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42-20241007-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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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4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方柏權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韻文、葉永龍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 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 幣(下同)153,59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 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