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45-20241015-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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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45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伯龍 訴訟代理人 蔡曉妮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宜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3萬9,83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24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