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18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46-20241018-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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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46號 原 告 徐華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沃育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後迄 未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5,4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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