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47-20241011-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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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47號 原 告 陳進來 住○○市○○區○○路00巷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再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 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 訴請求被告將附著於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1樓之6房屋陽 台女兒牆之冷氣主機除去,但未具體表明移除所需費用或因訴之 聲明可獲利益為若干,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無法 查報或未能陳報,則訴訟標的之價額即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 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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