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47-20241024-2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47號 原 告 陳進來 被 告 蔣再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附著於臺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1樓之6 房屋外牆之冷氣主機除去,並陳報拆除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 )1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