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48-20241016-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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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48號 原 告 陳春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宜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