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50-20241009-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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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50號 原 告 林聖堯 訴訟代理人 楊鎮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俊吉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507元【計 算式:本金500,000元+已到期利息56,507元(自民國111年4月29 日起至本件起訴前一日即113年7月31日,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 算之利息,元以下四捨五入)=556,5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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