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51-20241011-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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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51號 原 告 施本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俊晟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 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所有,依前項說明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兩造就系爭土地之約定價額, 南司簡調卷第13頁)為新臺幣(下同)16萬2525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