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53-20241126-2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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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53號 原 告 清景麟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聰麟 原 告 上維地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上裕 被 告 陳瑛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嗣並撤回起訴時之聲明第1、2項之請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6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0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