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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14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59-20241014-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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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59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被 告 禾亦運動用品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古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0,447元(計算式: 本金445,026元+起訴前利息25,421元=470,447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5,1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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