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酌減違約金
日期
2024-11-04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60-20241104-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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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60號 原 告 郭于緁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施水赺間請求酌減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