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維修費用等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61-20241028-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61號 原 告 陳偉松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宣宇間請求給付維修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88,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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