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63-20241016-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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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63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安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博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萬1,4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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