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15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66-20241015-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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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66號 原 告 許玉珠 被 告 卡禾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富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 納裁判費。茲因原告所為聲明及陳述矛盾,聲明未就不同利率載 明本金數額,參以原告主張利息不應超過法定限制16%,暫以原 告請求「確認本票債權超過新臺幣(下同)460,000元,及自民 國112年4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部分 不存在」估算其應繳裁判費(按:訴訟標的價額仍待承辦法官闡 明確認後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7,490元,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