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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0-18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73-20241018-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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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73號 原 告 唐丙益 唐啓華 唐啓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資晟興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 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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