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帳款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82-20241028-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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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2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造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被 告 旅進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怡婷 住○○市○○區○○街000巷00號二 樓 居新北市○○區○○路000○0號十二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0,406元,應繳第一審裁 判費4,19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