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83-20241028-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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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3號 原 告 王志育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林素貴 林宗霆 張仁馨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素貴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13年2月27日因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9301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拍賣程序而取得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原告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均為300分之1,系爭不動產拍定之價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99,999元【計算式:759,999元+160,000元+480,000元=1,399,999元】。 二、本件原告與張仁馨為共同拍定人,拍定持分分別1/300及99/ 300,本件雖由原告聲請分割共有物,惟本院調查出原告與張仁馨為夫妻,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1紙附卷可查,衡諸兩人以上開方式共同拍定,旋即向本院聲請分割共有物,已有浪費司法資源之嫌,然又故意由較少持分之原告提起訴訟,顯然是為規避裁判費之目的。本院審酌上情,原告既與張仁馨為夫妻,其分割之所享之經濟利益,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466,667元【計算式:1,399,9991/3=466,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拍定金額 (新臺幣)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3 759,999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10 160,000元 編號 建號 基地座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拍定金額 (新臺幣)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517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地號 3層樓房 一層:52.09 二層:50.60 三層:50.60 合計:153.29 陽台10.47 48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 備註 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坐落基地中之中和段234地號土地不在本次拍賣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