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修繕漏水等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84-20241024-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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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4號 原 告 王文美 被 告 楊宗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繕漏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即原告因修復漏水所得受之客觀利益),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若原告無法陳報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 訟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1 7,33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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