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86-20241115-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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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6號 原 告 魏蒼榮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被 告 城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華琪 訴訟代理人 陳琪玫 蔣瑞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2,245元【暫以原告 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按民國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即33,483元×15平方公尺=502,2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 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 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 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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