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帳款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87-20241028-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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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87號 原 告 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 被 告 飛來勁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溫煒墩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來勁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帳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9, 574元【計算式:本金279,154元+自民國113年3月15日起至起訴 前1日即113年9月8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0,420元,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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