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93-20241114-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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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93號 原告 王澤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芷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613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1,2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