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93-20241114-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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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93號 原告 王澤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芷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613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 一審裁判費1,2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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