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0-30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94-20241030-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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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94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被 告 倪琮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1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