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96-20241126-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96號 原 告 王怡勳 訴訟代理人 鍾韻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歐俞彤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