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NEV-113-南簡補-497-20241125-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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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497號 原 告 張竣翔 被 告 韓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政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段00號房屋騰空 遷讓返還原告,及給付積欠之租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324,200元(即房屋課稅現值141,200元+積欠之租 金18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