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00-20241106-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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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00號 原 告 王庭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建宏即高寶童即高建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772,96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