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6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01-20241106-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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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01號 原 告 謝哲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博崴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本件被告蔡博崴所 犯並非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罪(參本院112年度 金訴字第452號刑事判決),是本件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 4條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規定之適用,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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