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05-20241111-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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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0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承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被 告 郭芳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芳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8萬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1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