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5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07-20241115-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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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07號 原 告 常辰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群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進勝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 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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