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NEV-113-南簡補-508-20241112-1
字號
南簡補
法院
臺南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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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補字第508號 原 告 林旻融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玉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